综合新华社 历时4个多月的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这个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
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
根据条例,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遇交通拥堵时可优先通行。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为保证校车“优先权”的落实,条例还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校车超载将依法从重处罚
在多起校车安全事故中,超载现象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等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此外,条例还明确,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高中生未纳入服务对象范围
关于校车服务对象范围,条例将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此外,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