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征个税”技术问题绝非关键
器官捐献上大有作为 的前提是公开、公正
物质消费时代 更要海子的诗人情怀
该给暴利殡葬业奏响“葬礼曲”
三问开发商“铲麦田”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3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器官捐献上大有作为 的前提是公开、公正

金戈
 

3月22日,“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总结会”在杭州举行。中国红十字会公布,启动两年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全国完成器官捐献207例,共捐献大器官546个,挽救540余名垂危的生命。中国每年有约150万的病人需要器官移植,两年546个捐献器官显然是杯水车薪。(3月26日《新京报》)

虽然我国器官捐献体系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也摆脱不了传统观念障碍和一系列伦理困境。这些困境主要包括:其一,道德冲突,自古就有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其二,资源分配冲突,解决医疗资源分配不公等问题是解决器官移植问题的前提;其三,器官商品化的问题,器官商品化中的暴利诱惑与人类尊严的丧失。

要想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有所突破,首先就应该下决心解决现有的问题。应该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全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该机构具有独立、统一、公开的特点。在财务和人员等方面有较强的独立性;并且在网络中可以查到各地的器官信息,患者在国内任何地方都可以获得全国的器官信息;患者的排序情况也是公开的,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该机构器官分配的过程公开、透明、公正,严格根据公认的医学标准,考虑患者等待时间、病情轻重缓急、年龄、血型等因素,并考虑已捐献器官者及其近亲属的优先地位,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一位患者的需求。

同时,面对器官买卖的猖獗状况,建议相关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两个重要原则:一是在没有得到器官捐献者或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禁止进行任何器官或组织移植;二是禁止在器官移植中有商业行为,接受器官的人不得提供报酬,捐赠器官的人也不得收受报酬。

最后,应当综合考察各国好的经验和我国地方立法的成功案例。权衡社会利益、道德观念和捐赠者的利益。做到既不违背公序良俗,又能保护捐赠者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