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新京报》报道 购车人没有及时还欠款40万,6年后,被债权人起诉追要4000多万元滞纳金。日前,在北京海淀区检察院的建议下,法院经调解,“天价滞纳金”比例由每天5%降至4‰,购车人只需支付几十万元。
2003年,程某在一公司任销售主管,单位为奖励其业绩,决定为其购买一辆轿车,公司为其支付首付款和月供。随后,程某与一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购买了一辆价值48万元的轿车,合同约定,如程某未按时向银行还款,则应向汽车销售公司缴纳每天5%的滞纳金。
据了解,2005年,程某跳槽,其所在公司终止为轿车偿还贷款,程某也未主动偿还贷款。同年3月,汽车销售公司替程某承担了向银行还款40万元的责任,并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吴某个人。2007年底,吴某将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程某偿还40万元并承担自2005年3月以后的滞纳金,共计1090万元。法院认定了双方合同有效,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并启动了强制程序。
程某将轿车交给法院后,因再无力偿还,滞纳金累积至2011年已高达4000多万元。
程某不服法院的判决,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希望检察院提请民事“抗诉”。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吴某与程某在法院调解下,和解将违约金降至每天4‰。“根据程某的经济条件,他可以承受如今的几十万元的违约金。”检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