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广大消费者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合法权益的纪念日。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个特定的节日,是因为产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是为了监督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要加强自律,自觉生产和销售安全合格的产品,是为了倡导广大消费者运用法律手段,去防范和抵制问题产品,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3·15”,每年毕竟仅此一个,凭借这样一个节日的警示作用,去保障一年的消费安全,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
消费者投诉的渠道还不通畅,有些管理部门执法为民的意识不强,对群众的投诉不尽心处理,甚至敷衍塞责,3·15也日渐形式化,有些沦落为商家“自我推销”和执法部门的“表演秀”,这些都反映出消费维权重在日常,维护消费者权益任重道远。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发展是提高劳动收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改善消费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我们的职能部门和媒体要正确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积极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呼声和要求,针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日常消费需求,进行各种知识宣传,及时公布市场动向和各种商品服务信息。坚决打击伪劣假冒、坑蒙拐骗,并进行高额罚款,给不法商贩以致命打击。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近系消费者生命健康,远系中华民族的未来,责任重于泰山,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政府有执法监督的责任,媒体有舆论监督的责任,而消费者则有投诉举报的责任与索赔的权利。
特别是,消费安全并非是每年只有“3·15”才引起重视和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这个问题与生产、销售企业的道德和良知密不可分,这个问题也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及社会监督关联很深,这个问题更与消费者识别产品优劣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紧密相连。因此,重视和维护消费安全,要以“3·15”为轴心,贯穿全年,做到年年警示、月月警醒、天天警惕。只有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才能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经济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要以消费维权为手段,督促社会各方特别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扩大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