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商局昨日公布了2011年度10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和10大打假典型案例。记者从中挑出与咱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几大案例,希望读者能在今后的消费生活中多长个心眼。
维权典型案例——
旅店触电身亡,一次性获赔40万
2011年7月13日,投诉人严某称其哥哥7月12日晚在巢湖市某旅社住店,之后与家人失去联系。13日严某接到公安局来电,称其哥哥被人发现死于旅社房间,公安局初步认定为触电身亡,请家属速来辨认。严某认为其哥哥的死亡与旅社的安全措施存在漏洞有着重大关系,遂与旅社产生冲突。
经调查和有关部门的检验,最终确认死者系触电身亡。严某的哥哥在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由于旅社线路老化导致漏电,以致其触电身亡。经调解,由旅社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40万元。
装潢甲醛超标,装饰公司须负责
李女士于2010年8月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合同,以全包的形式约定由该公司全权负责李女士房屋的装饰工程和选用合格安全的装饰材料。工程完工交付后,李女士发现两个卧室内有刺鼻的异味,并出现头痛、恶心、皮肤发红等症状。检测后发现,卧室内甲醛气体含量超过国家标准3.7倍。李女士要求该装饰公司对房屋装饰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赔偿。该装饰公司对李女士的要求一直予以推诿。
经调解,该装饰公司承诺对李女士的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窗帘、桌柜等污染源头拆除进行更换,一次性赔偿李女士1000元整。
促销不能成行,促销商家需担责
2011年9月30日,消费者陆某在合肥某商场选购电视机时,看到某品牌电视在做“买电视送旅游”的促销活动,遂购买了一台55寸液晶电视机,并获赠一张“港澳四天三日双人游”VIP卡。但在仔细阅读了该卡的使用指南后,消费者发现旅行社对本次参团旅游的游客的年龄有限制,超过70岁的老人就不能参团,而消费者年龄恰好在此限制内。陆某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商家和电视厂家却互相推诿。
经调解,厂家同意支付1000元给消费者作为补偿,消费者可以将本次参加旅游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亲友参加旅游。
产品缺陷伤人 消费者依法获赔
2011年3月4日,消费者周女士称其于2010年12月20日在三里街某家具城购买了儿童上下床一套,半年后其小孩在床上不慎摔下,致前额摔伤,裂口长达5厘米。消费者认为商家的产品设计生产存在缺陷,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4500元。
现场调解中,合肥市消协认为作为儿童使用的上下床在设计生产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产品本身和使用主体的特殊性,尤其注意产品的安全性。上下床的挡板设计过短,存在安全隐患,周女士小孩的摔伤与之有一定的关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赔偿消费者各种费用共计3000元。
打假典型案例——
经销假“泸洲”金富王被罚17万
××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分公司于2010年11月始,以每瓶9.8元的价格分8批购买标注“中国四川泸州金泸酒业公司”生产的“泸洲”金富王天赋浓香20年原浆白酒18186瓶。当事人经销的该白酒的外包装上突出“泸洲”字样,侵犯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合肥市瑶海区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泸洲”金富王白酒5261瓶,罚款179600元的行政处罚。
产销假“磨堡”蛋糕被罚了9万
××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开始,冒用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磨堡”牌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外包装上印有“磨堡”字样的蛋糕,至 2011年1月份止,共生产销售四种规格的蛋糕经营额共计134443.67元。合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有“磨堡”字样的食品包装膜41箱、食品包装袋450只、食品包装箱8只以及标注有“磨堡”字样包装的蛋糕49箱,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回收假“茅台”并出售被罚6万
合肥的秦××回收标注“53度‘飞天’牌贵州茅台酒”120瓶,以850元/瓶的价格售出,获款额102000元。该批茅台酒购买者发现包装、口感有异,便送往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鉴定,后该酒经厂家鉴定为假冒“贵州茅台酒”,当事人向购买者退还了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合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贵州茅台酒”,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