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昨日16时45分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刑诉法需要稳定性,让老百姓知道怎么走
记者:15年来刑事诉讼法一直没有修改过,我想问的是在这15年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发展,到今天这样的修改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
郎胜:在这些过程中,由于我们国家发展快,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法制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更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循序渐进地、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地对现有程序加以完善,当然这两者在程序上也许是不一样的,但是目标是一样的,就是最终追求司法公正,来维护社会的稳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全过程
记者: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就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这是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写入草案。对于这个条款的实施情况您怎么看待?
郎胜:实践当中,在我们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中,对非法的证据进行一些排除,我认为是经常进行的。
一个新的制度的建立,一个新程序的规定,怎么能够落到实处,我想也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我想,这个制度在法律规定以后,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也需要不断地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使这项制度最终能够有效地,或者说是能够很好地落实。
自诉案件和解程序严格限制范围
记者:这次我们看到草案中设置了一个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同时又严格地限定了它的范围。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郎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也看到,在很多情况下,有的时候有一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我们通过一些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
自诉案件和解,它的范围限定在,对人身的伤害、对财产的破坏、对财产的侵占,相对来讲比较轻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种例外,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
减少死刑是我们一贯坚持的政策
记者:我想问的问题是关于死刑复核,在修正案当中也提到了死刑复核,但是为什么迄今为止也没有听到相关的比如去年你们对多少个死刑案件进行了复核这样的报告?在这方面你们会不会增加透明性,减少死刑?
郎胜:减少死刑,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我们对死刑一贯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所以在去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占现在死刑罪名的近20%。
死刑的复核是我们另一个在实践当中控制和减少死刑的一个措施。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对死刑案件,在两审以后即便判处死刑仍旧不能执行,仍旧需要经过最高法院进行核准以后,经过核准裁定以后才能决定是不是要执行死刑。即便这样,核准死刑后还要在最高法院发布了死刑执行命令以后才可以执行。
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
记者:和二审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三种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定,但三种限定的范围又各自有所区别。请问条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对社会关注的一种回应?立法原意是什么?另外为什么修改之后,三种强制措施各自的限定范围还是各不相同?
郎胜: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
即便是这两种犯罪,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现在修正案里都做了规定。我需要说明的是,拘留一般情况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
作证是公民义务,不履行就要强制履行
记者: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增加了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什么叫做“正当理由”?
郎胜: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的情况,即我们讲的,正当的理由。比如交通中断了,他来不了,或者说那天他有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那天他真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了床,这些都可以,作为常人,作为一般的人来理解都应该视为正当理由。
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上,就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的为逃避这种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所以,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义务,当他故意拒绝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就需要强制他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