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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29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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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3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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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290余万
男子“以借为骗”,检察官提醒市民投资应谨慎
 

星报讯(合中法 记者 宋娟) 1963年出生的胡某,在担任工贸公司的法人代表时,以生产经营为借口,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多人钱款290余万元。昨日,胡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合肥中院受审。

“我有罪,借款要还款,我犯了借款罪”,当检察官问胡某是否犯罪时,胡某如是说。“你有没有承诺给他们高额利息?有没有用虚假的证明来骗他们?”检察官问。胡某说,“利息不算高,最高的6分。确实用了假证明。”

由于胡某腿部不方便,法官特别允许他坐下受审。胡某穿着一件军绿色大衣,庭审时,他极力为自己辩护,在查看证据时,一定要看看是不是有自己的签名。据检方指控,被告人胡某在担任合肥奥申工贸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陈某等六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91.58万元。

2011年6月,胡某在怀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检方的指控,胡某认为,他虽然骗了那几个人,但并没有像指控书上所说的骗那么多钱,有些钱已经通过转账或者直接付款方式偿还了借款人。

胡某的辩护人也认为,检方对胡某“诈骗”的定性不准确,胡借王某202.88万元,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在庭审中,胡某也强调,他和王某合作了五六年,王某也得到了分红,他并没有想骗王某的钱,只是因为病了没有办法偿还。生病期间自己关了手机,也不是想逃跑。

检方认为胡某骗取6名被害人29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以借为骗,采取“骗、稳、逃”三步走的步骤诈骗,且不归还受害人钱财,建议从重处罚。庭审时,检察官更是提醒市民,骗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提供虚假房产信息,市民在投资时应谨慎,要擦亮眼睛。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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