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报道 iPad商标权纠纷案2月29日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双方围绕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公司是否形成商标转让,以及唯冠公司是否受商标转让协议的约束两个焦点进行了辩论。该案当庭并未宣判。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于2010年4月在深圳市中院立案。2011年底,深圳市中院一审宣判,驳回苹果起诉,认为iPad商标转让“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均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唯冠)没有关联性”。苹果公司和IP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2月29日上午的庭审中,上诉人的代理人提出,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员职务安排、商标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混同,而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而不能约束深圳唯冠,并认为参与合同谈判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均是错误的。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则认为,上诉人在一开始就要求得到唯冠授权的人签署书面协议,虽然深圳唯冠的人员作为唯冠的联系人与上诉人联系,但是谈论的所有事情都是以台湾唯冠的名义,邮件落款、附表也都是台湾唯冠的。
据了解,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分别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子公司。其中,深圳唯冠2001年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商标的注册。2009年底。苹果通过中介——英国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签署了包括“iPad”在内的全球商标转让协议。对此,深圳唯冠认为,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是独立的法人,谁也无权处置对方的商标。而苹果公司则认为,其购买的唯冠全球商标权利范围包括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