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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停车,丢车谁之过
律师:免费≠免责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昨日,合肥市民林先生致电本报热线称,上周日,他在经开区一购物广场购物时,丢了一辆电动车,“虽然是购物广场规划的免费停车区域,但我觉得‘免费’不等于‘免责’。”

据林先生介绍,上周日2:30左右,他去经开区一购物广场购物,“我把车停在规划好的免费停车区域,大概3:00左右发现,电动车丢了。”随后,林先生留心看了一下周边环境,“没人看车,也没看到保安巡逻,而且没看到摄像头。”

“我当时就找了该广场的工作人员,但直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一个处理意见。”林先生说,虽说车停在免费停车区域,但是他并不认为“免费”等于“免责”。

随后,记者联系上该购物广场客服部,一位胡姓工作人员说,广场刚开业,摄像头等设施都在完善中,目前肯定存在一些死角。至于林先生所说的,没有看到保安巡逻,他表示,一直都有保安来回走动巡逻,“可能正巧当时不在。”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他们正积极着手与林先生协商处理此事,“目前还未接到领导指示如何处理此事,可能会采用给一些抵值券的方式补偿一下。”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的黄莉莉律师,她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定的环境,为其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而商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区域,也算是一种服务。”

“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赔偿。”黄律师说,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此事。同时,她表示,一般商家会以提醒、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提示,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免除责任,“商家应按照过错大小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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