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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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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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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
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综合中新社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二年。该司法解释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6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

该司法解释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无期减刑后刑期整体提高二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二年,即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定提高了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的刑期,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将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提高到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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