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把“空降” 当场砸晕6旬老太 无人认罚 23住户集体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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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把“空降” 当场砸晕6旬老太 无人认罚 23住户集体成被告
律师:请求赔偿有明确法律依据
李玥玥 赵景峰 记者 刘欢 文/图
庭审现场,围满了群众
 

和邻居们在小区里聊着天,突然被高空坠落的拖把砸伤,花去34000余元治疗费。可拖把是谁家的?一直没人承认。在社区律师的代理下,63岁的受害人陆苏林把滨湖和园小区11号楼23户邻居告上法庭。2月20日上午,包河区法院巡回法庭在滨湖和园小区开庭审理此案,数百居民前来观看。

起因 天降拖把,砸晕老人致其骨折

2011年5月18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家住滨湖和园5号楼的6旬老太陆苏林,在小区11号楼东北处的花坛边和邻居们聊天。突然从空中掉下一只拖把,陆苏林躲避不及,当场被砸晕倒地,不省人事。

居民连忙报警,陆苏林被送至滨湖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陆苏林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近二十天,花费34000余元。

陆苏林的女儿方女士称,母亲的腰椎还有一块20多寸的钢板,还须二次手术。“以前我母亲在医院当清洁工,现在不仅工作没了,行动也不方便,躺在床上都不能翻身,我们做子女的看着心疼。”

律师 不见肇事者,一单元23户成被告

案发后,辖区滨湖派出所出警调查,但因缺少必要线索,无法确定该小区11号楼哪一户抛拖把,致老太太受伤。“我当时就被砸晕了,什么都不知道。”陆苏林回忆。

根据陆苏林的情况,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委派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张玉文、杨静两社区律师,对陆进行免费法律援助。经挨家挨户询问,仍无法找到拖把的主人。

代理律师根据陆老太的受伤情况,认为1楼、2楼住户可合理排除,而依据《侵权责任法》,将涉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11号楼一单元3至25层的23户居民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34320.2元,并支付诉讼费。

“《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但各位被告及旁听人员可能并不了解,甚至有被告感觉自己很委屈。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相信并非在座的所有被告都直接实施了加害行为。但是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前提下,让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是最大的公平公正。”律师说。

被告 “我没做的事,让我赔偿不能接受!”

23被告均出庭,有的情绪激动,有的似乎不屑一顾。没有律师代理,被告自行发表意见,都说拖把不是自家的,事发时家里也没人,甚是“冤枉”。

1101室业主直言当时的目击者应该站起来证明,“我当时不在家,要证据的话,我有考勤表”。而此前,无人在庭审中举证自己不在场。

1201室业主提出对拖把进行指纹鉴定,而不是让众多业主当被告。

2001室业主则推论:我们在20楼,拖把掉下来,把早就断了,不可能砸伤人。

2101室的业主则认为物业也有责任,“楼梯是开放式的,从楼梯掉下来也有可能,我觉得他们起诉的对象少了,叫我们赔偿不公平”。

2501室业主则建议,做高空抛物实验,“找出真的凶手,而不是让我们所有人来赔偿。”

2301室业主说,“如果说是捐款献爱心,我可以接受。但是我没做的事,让我赔偿,不能接受!”

原告 “我们只希望肇事者把医疗费付了”

对于被告较为一致的意见,代理律师认为,原告陆苏林请求赔偿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根据病历,由于高空坠落的拖把致陆苏林受到的伤害十分严重,且还需进行二次手术,相关的损害后果,还要等到二次手术后才能确定,目前只是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

庭后,陆苏林的儿子方先生坦言,“23户被告里面,肯定有22户是冤枉的。但如果我不告,他们就不承认。我只希望肇事者把医疗费付了,其他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就算了。”他说,这件事让家人很累,从事发到现在已经9个月了,只能倚仗法院、司法局、社居委主持正义。

因被告分歧较大,本案未予当庭宣判。

法官 保护受害者的《侵权责任法》亟待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被告之所以不能理解,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我们选择在社区开庭,就是为了加强普法宣传。”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滨湖法庭的庭长阮怀祥告诉记者,对于这样的规定,除了法律专业人士,合肥市的老百姓大都不知道,更不理解。

“换位思考,如果自己被高空坠物砸伤、砸残,却没人理睬,是何种心情?”阮庭长坦言,这部法律立法时争议很大,但最终通过了,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据阮庭长介绍,遇到此类情况,老百姓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在场,规避部分责任。以此案为例,可以单位考勤表、同事证言等证明。

记者手记 自觉禁止“高空抛物”才是王道

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日益集中,高层住宅也越来越多。一些市民缺乏自律意识和社会公德心,随意向屋外丢东西,进行高空抛物。还有建筑物物品,因非直接人为因素坠落。这两者致人受损的事件屡屡发生。肇事者主动承担责任最好,若他始终不露面呢?受害人要自认倒霉?角色互换想想,谁都希望发生此类意外时有所保障。

可细想,杜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才是根本!因此希望,市民在日常生活中,相互监督,杜绝高空抛物,并及时检查自家阳台、衣架、花架、空调外机等物品是否牢固,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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