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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入狱智障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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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2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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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入狱智障者免予刑事处罚
再审改判属有罪判决,难获国家赔偿
 

星报综合报道 2月16日上午,吕天喜抢劫一案在河南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开庭再审,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吕天喜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而原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被同时撤销。

经再审审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时许,原审被告人吕天喜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网通公司门口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宋清明(男,时年91岁)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抢走55元现金,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后逃离。嗣后,吕天喜被目击群众追赶上并抓获。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庭另查明,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表述的被告人自报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况有误。另经司法鉴定,吕天喜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吕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责任能力情况有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

再审与原审相比,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发生了变化,这是否涉及国家赔偿?洛阳市政协委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于娟说,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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