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张某没钱却是炒股高手;邹某是个老板,有钱却不懂股市。两人签订协议,邹某出资并提供证券账户及交易密码,张某负责炒股。张某承诺,收益超过20%时他才参与分红。第一次合作赚钱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邹某投资300万元,不到一年就亏了100多万元。邹某以违反合同操作为由,将张某告上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索赔损失、违约金等100余万元。
几年前,邹某和张某合作炒股,赚了一笔。2011年1月,邹某再次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邹某的公司出资500万元,提供证券账户及交易密码,由张某操作,操作期限8个月。
张某在协议中作出承诺:账户资金收益达到20%后,才参与分红,否则不参与分红,如果发生亏损,他只需要承担10%的损失。
之后,邹某将300万元转到股票专用账户,还有200万元并没有转入。但截至2011年8月27日,邹某的股票账户已经亏损了近107万元,资金缩水三成。邹某所在公司因此立即解除协议。
去年12月中旬,邹某以违反合同操作为由,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向张某索赔损失、违约金等100余万元。
近日,此案开庭审理。“合同是否有效”令双方争执不下。
“我们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邹某称,协议对证券交易账户代理投资管理事宜作了约定,但协议生效后,张某违反合同,擅自操作,没有依约做好资产管理。
张某却说,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据了解,邹某作为企业法人,将其证券账户出借给他进行股票买卖,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因案情复杂,此案当庭未作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