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是太和县人,家住得不远,王某发现盗窃工地来钱快,便多次邀李某参加。2010年盗窃时,因遭到工地看班人的追赶,王某用木棍将看班人击倒,并致其死亡。昨日,王某和李某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同时在合肥中院受审。
“我真不是故意打死他”
检方指控,王某犯有六起偷窃、抢劫行为,抢劫公私财物30万余元,盗窃22万余元。其中,2010年6月3日,王某和李某伙同他人,驾车至肥西县桃花工业园一建筑工地偷窃扣件时,将看班人傅师傅棍击致死。而被盗的扣件价值475元人民币。
王某告诉法官,“追赶我们的人手里拿着东西打了我一下,我从地上顺手拿起一根扁形的木棍,打了那人,但当时不记得打在什么地方了……我真不是故意要打死他。”
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在该起抢劫中,是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且傅师傅生前也有疾病,棍击是其死亡的诱因。
原告提出71万元赔偿
1987年出生的李某曾在2006年被判刑2年6个月,2008年4月刑满释放。检方指控他参与3次盗窃,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253元,应以盗窃罪追究责任。
据了解,傅师傅是宿松人,因为路途遥远,昨日庭审时,原告并没有到庭,但提出了71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面对原告的要求,王某说“对不起受害者家属,对不起我的家人!”但他同时表示自己没有能力赔偿。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