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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自焚富豪吸储案12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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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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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自焚富豪吸储案12人获刑
吸收公众资金22亿,被告单位被罚金50万
 

备受社会关注的包头市惠龙商贸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17日在包头市九原区、法院开庭一审宣判,被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8万元。据新华社

富豪自焚牵出吸储案

今年4月13日,包头市发生一起汽车被烧毁案,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鉴定,死者为金利斌,系惠龙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头拥有多家企业(独资或参股),且以惠龙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员众多,引起各方关注。

九原区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80.69万元,至今造成77058.57万元不能归还的后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经调查审计发现,对于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资金链最终断裂,金利斌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畏罪自焚。

12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均系惠龙公司职工,明知惠龙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参与。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作为财务人员,直接参与了惠龙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者。被告人王晓燕、赵星东、马伟健、贾生叶等人,在惠龙公司相关人员的授意下,积极介绍他人为惠龙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与惠龙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均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九原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等1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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