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后,部分“老赖”却躲避责任,拒不履行,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设置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对此,合肥两级法院采取反制措施,运用法律手段全方位、多渠道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成效显著。昨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1年十大反规避执行案例。
案例一 法院耐心说服自觉履行
严某与合肥某机械制造公司、合肥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经法院审理,判令机械制造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共同赔偿严某48万余元。考虑到案件审理耗时较长,且严某生活窘迫,法院通过耐心说服,机械制造公司分三次将48万赔偿款支付给严某。
案例二 拒不清算规避执行
上海某景观绿化公司与合肥某置业发展公司发生纠纷。法院判令置业公司给付绿化公司工程款181余万元。执行中,该置业公司以清算为由,申请延期执行、中止执行。经省高院二审,判令该公司六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置业公司股东之一履行义务。
案例三 股东抽逃注册资金规避执行
巢湖某广告策划传媒公司与巢湖某广告公司拖欠合同款纠纷一案,经法院二审审理,判令广告公司七日内一次性退还传媒公司租赁合同款1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但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并悄然停业。
执行法院依法将周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最终周某履行全部债务。
案例四 非法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巢湖某信用社诉巢湖某棉业有限公司、徐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令该棉业公司一次性偿还信用社借款135万元及利息;信用社有权就棉业公司及徐某某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但徐某某向房产部门谎称房产证丢失,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补办了新房产证,并增加了其妻子为共有人,同时隐瞒房产已经抵押的事实,将该房屋对外出售。
执行法院最终对新房产证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依法处置抵押房产。
案例五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执行
肖某等61人与安徽某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仲裁,确定乳业公司支付给肖某等人生活费13万余元,经济补偿40万余元,并为肖某等人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但该乳业公司未履行义务,自行清算,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等。最终,执行法院追加乳业公司的三股东为被执行人,促使股东之一的房地产公司与肖某等人进行协调并履行完毕。
案例六 逃避经营责任规避执行
铜陵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庐江县某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选矿厂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矿业公司货款2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选矿厂未自觉履行。
最终经执行法院审查和上级法院复议,案件已执行完毕。
案例七 拒不进行财产申报规避执行
安徽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调解。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刘某欠饲料公司饲料款23425元,并于2010年底偿清。但刘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不得已,刘某让其家人将执行款送到了去看守所的路上。
案例八 无偿转让房产规避执行
钟某、徐某与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令罗某给付钟某、徐某赔偿款共计72万元。经查,罗某出资建房屋并登记在父亲名下,通过无偿转让房产规避执行。后法院将房屋查封,最终,罗某到法院承诺向申请人给付赔偿款。
案例九 协议离婚规避执行
周某、陈某申请执行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令鲍某15日内分别归还周某本息合计48050元,陈某本息合计11万余元。结果,鲍某通过协议离婚,将财产划归前妻张某,自己承担债务,这是恶意躲避债务的违法行为。经多次耐心的思想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张某才筹款分期偿还了该笔债务。
案例十 虚假履行规避执行
滕某与季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季某一次性支付滕某17万余元,逾期则承担违约金5万元。后季某向法院提交银行10万元现金支票,经查为“空头支票”,已被提现9万元。对季某恶意转移担保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季某拘留十五天。拘留后,被执行人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