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救助不力,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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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政进一步保护流浪未成年人
流浪儿救助不力,追究领导责任

叶翔 记者 赵莉
 

星报讯  昨日上午,省民政厅发布消息称,为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已专门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救助:各个相关部门协调行动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应当多方配合,使救助更加积极主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此,《通知》要求,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执勤中发现和群众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实行首接负责制。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要提高救助保护主动性,开展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矫治:免费提供教育就业机会

如何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让他们得以良好的教育矫治成为《通知》里重点关注的一部分内容。

对于因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和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适龄且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其到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所在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临时就读。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不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其自身状况和自主意愿,鼓励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年满16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指导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制度:救助不力追究领导责任

对源头预防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及时受助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保护机构接到接回流浪未成年人通知但拒不接回的,追究该地民政部门领导责任或救助保护机构责任。救助保护机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追究主管救助保护机构的民政部门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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