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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案主犯被追加刑期至20年
中国新闻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2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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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又被查出贪污受贿422万——
央视大火案主犯被追加刑期至20年

 

据中新社电 中央电视台(央视)大火案首犯、原央视新址办主任徐威在服刑期间又被查出贪污受贿422万元人民币。日前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贪污、受贿罪名成立,与之前判处的7年有期徒刑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因央视大火被判刑7年

2009年2月9日21时许,在建的央视新台址园区文化中心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大火持续了6小时,火灾因烟花引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亿余元。

2010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徐威有期徒刑7年。其余20名被告人中,19人分别获3年至6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3人获缓刑,另有1人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11月21日,因涉嫌贪污、受贿,徐威又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二中院征得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贪污受贿追加刑期至20年

经法院查明,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徐威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央视国金公司资金注册成立的北京大新恒太传媒公司、北京天然恒大广告公司,侵吞这3家公司公款322万余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亲友旅游和出国机票等。2008年8月间,徐威还向央视新址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深圳洪涛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索要100万元。

审理期间,徐威对检方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他的辩护律师辩称,徐威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全部追缴,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威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徐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徐威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应予并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鉴于徐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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