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二审取消秘密拘捕规定
人社部:尽快出台欠薪入罪操作办法
中国新闻
下一篇4 2011年12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刑诉法二审取消秘密拘捕规定
辩护人涉嫌作伪证的,同案侦查机关应回避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进一步完善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草案同时取消秘密拘捕相关条款,规定“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草案二审取消了秘密拘捕相关规定

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正案草案一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第二次审议刑诉法草案则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根据该条款,意味着取消了“秘密拘捕”的规定。

辩护人涉嫌作伪证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草案进一步完善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出现被滥用的情况。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关于传唤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程序,二审草案规定:“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草案将一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三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三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二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二个月。

证人、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根据草案规定,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草案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

综合新华社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