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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电池已过期,原厂件非“原”件
车友们,这些“阴招”您防着点
陈进 孙莉 记者 李皖婷
 

记者昨天从省消协了解到,眼下,有车一族越来越多,汽车消费纠纷日增,而国家在汽车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虽然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加紧“汽车三包”条例的制定,但目前汽车消费纠纷仍然难以调处,汽车配件方面的纠纷尤多。对此,省消协专家特意为车友们支招,提醒大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权。

案例回放一

新车电池过期

2011年8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明光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品牌汽车,出厂检测均无问题。可到了12月,汽车出现无法启动的现象。12月13日,张先生在销售商的店里检查时发现,汽车电池上显示的日期为2010年6月,汽车销售商给其电池保修时间只有半年。据此推算,张先生购车时电池即已过期,而销售商却要求张先生自己开车去滁州4S店检测更换,费用自理。

消协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张先生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商直接解释电池生产日期及保修期问题,销售商无法解释的情况下,汽车维修应由销售商与经销商或厂家进行协商处理,所有费用一律由销售商承担。最终,销售商答应免费为张先生更换新电池。

专家支招:消协能调解处理的原因在于商家对电池设置了保修期,且对电池具体生产日期难以说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汽车销售商应解释生产日期问题,并教授当事人如何正确保养汽车电池,同时采取合理方式尽快解决汽车电池问题。

案例回放二

新车私装空调

今年2月,家住安庆的消费者程某向当地消协投诉,他于2010年7月11日购置品牌新车一辆,在车辆使用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前后多次发生机械故障,其中两次造成电路起火。经检查发现,起火原因属私自加装空调改装线路引起。程某先后多次找经销商商讨解决,但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

消协经调查核实得知,程某购买的车型本来不带空调,空调是商家加装的。而消费者程某却误认为他购买的车内空调是原装件,经销商在车辆销售宣传上也没明确告知是加装件,也未签订协议。经协商,经销商赔偿程某4800元,同时,汽车在使用中由于改装线路引起的故障,修理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专家支招:经销商私自加装空调改装线路,在销售时未向消费者告知,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目前已经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案例回放三

原厂件非“原”件

2011年11月10日,河南省赵某驾车途经太和县时,车辆发生故障。经人介绍,赵某的汽车被拖到太和县某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当时该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承诺所换配件全部是原厂件。赵某去阜阳市购买其它汽车配件时,无意中发现自己在汽车服务公司更换的配件就是在阜阳购买的,并不是原厂件。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汽车服务公司退回消费者部分汽车维修款,合计人民币1000元。

专家支招:这是一起汽车修理过程中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因此,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非原厂配件以原件价格收取,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更换配件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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