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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调味酱遭罚款4000元,合法伤害权下的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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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调味酱遭罚款4000元,合法伤害权下的蛋?

 

北京一所幼儿园因被查出食堂冰箱内存放一瓶过期调味酱,被卫生局罚款4000元。幼儿园遂以处罚畸重为由起诉区卫生局撤销处罚。园方称,执法人员故意加重处罚,是为胁迫园方满足执法人员违规入托幼儿的目的。(12月7日《京华时报》)

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一书中提出合法伤害权的概念,所谓破门知县、灭门知府。古代的事情,到现在也并未完全绝迹。例如新闻中的罚款。《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八项规定,依据该法的处罚原则,一是要没收过期食品,二是可处2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2000至50000元,这个区间便是法律赋予食品监管人员的权力。权力可为大善也可为大恶。若是食品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对于学生食堂这样的重点监管地带出现的问题给予双倍的处罚,于情于理,也是说得通的。4000元为过期食品埋单,似乎算不上“重罚”,甚至是符合规定的。

不过峰回路转,合法伤害权这一说法是否成立这要看两点,其一是幼儿园违规的事实,当然不能仅仅凭幼儿园说了算,也不能仅凭监管人员的一面之词,要经过详细的调查才能断定。正如园方所言“仅仅一瓶价值6元钱、过期后并未使用的调味酱没有及时清理,这种轻微违法行为何以被放大到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确应该给幼儿园申辩的空间。现有的制度也不否认这种复议的可行性。

二是执法人员曾于6月15日到幼儿园,要求超范围收孩子入托,但因不符合上级规定,幼儿园未同意,之后才有了4000元的罚款。若幼儿园方能够充分举证,则合法伤害权之说便有了成立的可能性。

园方和食品执法方孰是孰非,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但4000元罚款的启示也不能忽视:掌握权力的人一旦可以借合法的名义来伤害别人,他们会充分地利用这种权力为自己牟利,让国家机器按照他们的意愿开动。权力不能不受控制,权力一定要受监督,不能让掌权者人性恶的一面不断放大,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牟利。

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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