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10年8月,合肥市民徐先生在合肥一家通讯公司购买了10张面额100元的充值卡。今年9月份,徐先生准备用这些卡充值时发现,卡已经过期了。通讯公司客服人员多次表示,徐先生要自行承担责任,他们不予返还卡内金额。徐先生认为通讯公司这一格式条款无效,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要求返还卡内金额。
徐先生诉称,其通过购买充值卡,与该通讯公司建立了通信服务合同关系,而充值卡背面注明,“有效期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通讯公司在终止服务合同后,未提供任何服务,也拒绝退还卡内1000元,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通讯公司表示,徐先生1000元的话费充值卡,是预存话费享受的赠送服务。预存的话费已经充至其协议号下,且公司已经将1000元充值卡赠与徐某,合同履行完毕,不存在返还1000元现金的义务。充值卡上明确提示了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期间,徐先生有足够的时间充值,但是徐先生长期未充值,过错在于其自身。另通讯公司充值卡受资源限制,技术上要求限制充值服务期限,运营商对充值卡约定有效期,是国内外普遍的交易习惯。
经法官庭后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1000元充值卡作废,通讯公司为徐先生免费提供700元充值卡。时至年末,消费者手中不少代金券、充值卡、储值积分卡面临年底到期问题,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及时处理手中卡券,避免造成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