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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成分药品不得借换名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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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2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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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
相同成分药品不得借换名涨价

 

综合《法制晚报》报道 昨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

发改委表示,近年来,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针对这些问题,发改委研究提出了“按照药品通用名称,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核定价格”的管理方法。

按照规则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明确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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