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未听取意见不能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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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切实加强对行政强制的监督
法律法规未听取意见不能审议

 

据新华社电 在日前召开的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表示,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认真执行有关行政强制设定的规定,严格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切实加强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法。

宋大涵表示,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施行,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努力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取得新成效。

他强调,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应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设定的必要性进行专门论证,对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确有必要设定的才能写入草案,并向制定机关专门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未经听取意见,未就设定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作出说明的,不能提请制定机关审议。

行政强制的实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要求实施行政强制遵循适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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