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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未上班辞退, 在编员工怒告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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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未上班辞退, 在编员工怒告事业单位

记者 宋娟
 

星报讯  鲁女士原是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新站区)经贸发展局的正式在编人员,2010年6月,因为其丈夫受伤需要照顾,她向单位请了三个月的假,9月份她回到单位上班,三个月后即2010年12月,鲁女士突然被单位辞退,理由是违反单位请假制度。鲁女士不服,遂将新站区管委会和新站区劳动人事局告上法庭,昨日,合肥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被辞和丈夫的案件有关

在法庭上,鲁女士向法官陈述,她丈夫因涉嫌违法被判处三个月拘役,并曾有过寻死的念头还摔伤了,6月7日,为了照顾丈夫,她和丈夫离开合肥到了宁国治病。因为那天正好是周末,单位无人上班她没有请假,随后,她先后让母亲等亲属多次为她向单位请假,6月29日又从杭州发了一份传真请假条。8月27日,她母亲见她长久未归,就到单位口头帮她请假。8月底,其单位通知她母亲,说事假不能超过三个月,看到丈夫精神日渐平稳,9月6日,她回到单位上班,并向单位和区人事局补交了请假手续。

三个月之后的12月16日,区人事局突然通知她参加会议,并当众宣布辞退她,而且她还被口头告知,辞退她的原因是受包河区检察院的来函影响。鲁女士认为,从6月7日至9月6日这段时间,她虽然没上班,但不能算无故旷工,因为她通过多人、多种途径向单位请假了,而且也获得了单位的同意。回单位上班后又补交了请假手续。她说,丈夫的案子不应该牵扯到她,单位不能这么随便地辞退她。

鲁女士的辩护律师曹采峰认为,对其单位认定鲁女士无故旷工有异议,而且其给鲁女士的辞退通知书严重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应认为是无效的。

被告:单位并未批准请假

昨日的庭审中,新站区管委会和新站区人事局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辩护。辩护律师认为,鲁女士所陈述的事实很多都不属实。她虽多次向单位请假,但没有按照单位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其要求请假半年,严重违反了单位请假制度,都没有获得批准。而且,其请假后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联系不到本人,后告知其母亲,单位未批准她请假,但她继续旷工不来上班。单位辞退她,是因为她无故旷工,和司法建议函并没有关联。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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