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宣城中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维持了一审判决。因医疗存在过错的郎溪某医院被判赔偿患者胡某损失23万余元。
2009年9月6日,胡某因尿结石被送到郎溪某医院治疗,医院对胡某采用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手术。手术过程中,输尿管断裂,医院又请南京鼓楼医院医生为胡某进行右输尿管再植手术,2009年10月14日,胡某出院。不久,胡某因右肾积水、右肾无功能,2010年4月19日,胡某进行了肾切除手术。胡某认为其伤害是郎溪某医院的医疗过错所致,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郎溪某医院在对胡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负全部的责任。宣城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