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提起抗诉 “境外务工案”昨日再审
安徽“第一女贪”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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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农民工境外务工受伤4年未获工伤赔偿,两次民事赔偿诉求被驳后再申请
省检察院提起抗诉 “境外务工案”昨日再审

记者 刘欢 宋娟
 

六安市裕安区农民工闵爱国,在牙买加工作时受伤,一直没有得到工伤赔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其诉求。经闵爱国申请,安徽省检察院经审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昨日上午,该案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案件回顾

境外务工受伤4年未获得工伤赔偿

2006年7月,六安市裕安区农民工闵爱国,通过叔叔闵先发介绍,与安徽中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签订合同,并在中际公司安排下,于2006年的8月2日,前往牙买加工作。2007年1月18日,闵爱国工作时受伤,劳动能力障碍为九级(不是工伤认定书)。2008年2月26日,闵爱国回到合肥,十天后拿到了6000美元补偿。但一直没有得到工伤赔偿,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本报曾报道)。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他的诉求。经闵爱国申请,省检察院经审查向合肥市中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

省检察院审查发现,中际公司没有省商务厅统一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不是合法的出国劳务中介机构。另外,省检察院还出具了闵先发借记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闵爱国的工资由中际公司支付,虽然中际公司之前在庭审中称其受外方委托,但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因此,依据中际公司与闵爱国之间的工资支付关系,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此提起抗诉。

案件焦点

中介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省检察院提供的证据,申诉人闵爱国的代理人称,中际公司和闵爱国之间,还存在雇佣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

被申诉人中际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坚称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外出劳务公司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要求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闵爱国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指出,既然中际公司不具备境外就业中介资质,该公司与闵爱国介绍与被介绍的关系就不能成立;而中际公司在合同中规定,每个月要收取管理费,并对闵爱国等人制定违纪处罚制度等,双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证明双方是雇佣关系。“申诉人前后观点矛盾,前面说合同无效,后面又以合同中管理费的规定来说事。”中际公司代理人称。

闵爱国说,中际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中介合同,出事前他不持有原件,该原件第一页的“闵爱国”三字及其身份证号码,都不是其笔迹,与合同后面其本人签字笔迹不同,并出具了一份他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正规”合同,以证明该原件“弄虚作假”。其代理人认为闵爱国不持有合同原件一事,中际公司没有保障闵爱国的合法权益。

“闵爱国在牙买加是否与其他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有劳务人、有中介,那谁是劳务接收人?”对于闵爱国代理人的提问,中际公司代理人未能当庭说明。

对此法官在庭审中表示,不论出国务工时间长短,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都会签订用工协议,如果中际公司无法提供此类证据,法院只能推断用人方就是中际公司。

庭审现场

中际公司方连说六个“不太清楚”

庭审中,中际公司代理人表示,所谓的“管理”是因为外国人不懂中文。对于法官和闵爱国代理人的提问,中际公司代理人说了六个“不太清楚”。法官当庭对部分事实,要求其在闭庭后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

中介合同第一页闵爱国及其身份证,是否由其本人书写?中际公司不具备劳务外派的中介资质,但其挂靠了“中安公司”,让闵爱国等人出国是谁的名义,当时如何操作的?闵爱国称出国前向中际公司交费39800元,但记不清交费缘由,中际公司当时收了多少、为什么收的?闵爱国受伤后在牙买加的医疗费是谁支付的?闵爱国在牙买加受伤后被派往英国属地凯岛工作,是不是牙买加Caroline公司所为?闵爱国到达牙买加后有无与其他用工单位签订合同?

对于这6个问题,中际公司代理人的回答均是“不太清楚。”但他表示,闵爱国未曾进行工伤鉴定,其工伤的前提不存在,也就谈不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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