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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卫机构14.5亿旧债政府还
安徽综合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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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卫机构14.5亿旧债政府还
债务清理后,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
冯立中 记者 胡敬东
 

星报讯  省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对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作出明确规定:今年12月31日前,经核定的全部债务将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作为政府债务,由各地政府按照要求如期偿还。

随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快速发展,一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累了不少债务,我省初步统计约14.5亿元。此次纳入安徽省债务化解范围的机构包括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的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债务;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

各地要在今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等工作;省审计、财政部门在11月30日前完成债务的审核和认定工作;省财政、卫生等部门在12月31日前把核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作为各地政府债务,由各地政府按要求如期偿还结清核定的长期债务。

通知同时明确规定,此次债务清理后,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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