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税”有趁火打劫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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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税”有趁火打劫之嫌

刘鹏
 

南京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将征收契税,南京市地税部门证实,从8月23日开始,这种收费已经在进行中了,他们已经通知有关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8月24日《扬子晚报》)

所谓的“加名税”其实是一种针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或变更而征收的契税。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婚姻一方,于婚前将自己所独有的房产,按比例分解,然后将其中一部分转移给婚姻对象,并对转移部分缴纳契税。

按照以往的惯例,婚前房产加名是不征收“加名税”,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之所以不征,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各税务部门的理解是,缴纳契税以房屋产权的整体转移为对象,对于夫妻与准夫妻之间部分土地、房屋产权的变更,是不征税的。

如今新的婚姻法解释出台,将婚姻中的房屋产权归属进一步明确,这导致了婚前房产加名潮。于是税务部门祭出了“加名税”这么一项税收,其目的显然一是适当抑制婚前房屋产权加名行为,减少过多过繁的部分产权转移对税务部门相关工作资源的占用;二是提示婚姻双方加名需要付出成本,促使其重新审视婚姻中感情与物质财产等的权重,以更加慎重的态度面对婚姻。

然而,税务部门忽略了一个最起码的前提,那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中感情成分为主显然已经被财产等物质的成分为主所代替。人们不会因要征收1.5万元的“加名税”而放弃100万元房产的一半产权。对于婚姻对象,特别是要求加名的一方来说,“加名税”你收或者不收,加名都是必须的。

一方面,税务部门希望通过征“加名税”适当缓解“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另一方面,婚姻对象打死也要加名,不以征税与否为意识转移。于是,“加名税”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人们心目中的“趁火打劫税”。

那么“加名税”既然无法改变不理性的加名潮,更无法拯救婚姻互信危机,依据中国目前税收应该适当减轻,还利于民的总体形势,以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理应以整套房屋为对象的征税原则,“加名税”还是不要征收的好,以免让人觉得政府部门是重利轻义、趁火打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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