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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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声明:
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声明,称从未对外发布过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和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                   星报综合

声明全文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特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阅读延伸

据了解,《广州日报》于本月13号发布题为《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 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的文章。文中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新华网也于8月14日发布题为《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的文章,指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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