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立法必须保护婚姻中的弱者
政府里还潜伏 多少“幕后哥”
故宫“铠甲门”背后是“虱子多不痒”
逼跪58岁环卫工
“英雄少年”不该是“没人要的孩子”
非常道
下一篇4 2011年8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婚姻立法必须保护婚姻中的弱者

孙瑞灼
 

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8月14日《广州日报》)

从强调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到“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我国的婚姻立法逐步在婚姻家庭伦理中加入了契约的因素。此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这种做法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让婚姻家庭少了一份责任,多了一份冷酷。在我看来,这种立法的价值取向值得怀疑!婚姻立法更应该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现代社会,虽然男女的地位在法律上平等了,但是社会大分工是依然存在的。男人适合从事家庭外的社会劳动,女人适合从事家庭内的社会劳动。男人在外面挣钱养家,女人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子女父母,这不仅符合客观的生理上的规律,也是分工协作最和谐最合理的方式之一。所以通观现代社会,男人仍然在婚姻中属于强势的一方,女人在婚姻中依然属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在经济能力方面。一个合理的婚姻立法,不但要特别保护婚姻中经济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而且在婚姻无法存续之后,更是要加倍补偿女方受到的损失。

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保护弱势一方,而不是只保护有产者的利益。但是,从婚姻法“新解释”中我们没有看到这种理念。在国外很多国家,离婚之后的女性可以获得赡养费直至再婚,由于国外信用制度的完善,女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也是非常容易的。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而根据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这种做法是否值得我们深思?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