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收费“暴利”超过房地产
副镇长因精神抑郁跳楼身亡
县委书记造谣干扰换届被免职
国务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条例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7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国务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条例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昨日已重新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