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燃放时间或“缩水”为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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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燃放时间或“缩水”为十天
时间暂定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
记者 俞宝强
 

昨日上午,备受市民关注的《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再次提交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有望在今日下午审议后通过。

限放时间:只有10天可以燃放

修改稿指出,“限放”时间宜整不宜零,这样便于记忆、执法。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将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调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这样一来,也就是只有十天可以燃放,比草案中规定的时间“缩水”了。

此外,国家重大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合肥市政府决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零售网点:禁放区域不得设置

对于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草案中严禁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场所和居民住宅楼内设置零售网点,而在城市道路沿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设置零售网点也不得超过5个。

修改稿中区分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对设置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点分别作了规定。其中,限放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网点,禁止燃放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安全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售店。禁止区域包括文保单位、车站、加油站、幼儿园、公园、中小学校等。

爆竹禁放:居委会也应参与管理

为调动更多部门参与到对乱放烟花爆竹的监管中,修改稿在明确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爆竹的主管部门的同时,还规定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参与其中。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可在责任范围内划定燃放区域,制订公约,对于乱放爆竹者要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应向公安部门举报。

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修改稿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个人违规燃放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将按照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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