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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用“××”代替是曝光还是保护

苑广阔
 

4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0年工商机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与以往公布的案例不同,这10个典型案例都没出现违法企业、商家、经营者的名字,而代之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建材市场”、“广州市××音响有限公司”、“××表行”、“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等。(5月2日新华网)

如果有一天我对你说:“××不是个好人,以后你一定要离他远点。”你肯定会既困惑,又不满,因为我这话等于没说,反而还让你费心思去猜。而面对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公布的这个“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全国的消费者面临同样的困惑,心怀同样的不满,这些一律以××替代的违法企业,真让人怀疑这到底是曝光,还是保护?

既然打着曝光的名义,就应该明确告知这些违法企业和商家的详细信息,最起码应该公开其企业和商家的名称,否则,曝光的意义何在?曝光的作用何在?曝光违法企业和商家的主要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对违法违规企业和商家进行提醒和警示,让其明白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被有关部门掌握,如果不及时纠正,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二是告知全国广大消费者,要留意这些不守规矩的企业和商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国家工商总局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所谓“曝光”,看上去更像是对违法违规企业和商家的一种刻意保护。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除了可以对整个行业和市场起到警示作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之外,还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一种有效保护。我们常说面对不法企业和无良商家,消费者可以选择“用脚投票”,而市场经济下,企业和商家最为担心的,正是消费者行使自己“用脚投票”的权利,因为这是他们的“命门”所在。

但是消费者要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前提条件就是首先要知道谁是违法违规企业。结果最有责任和义务发布这一信息的国家政府部门,却偏偏欲说还休,用××来代替企业名称,这岂不成了对消费者“用脚投票”权利的一种剥夺?而这正是让不法企业暗自得意,让消费者深感不满的地方。

既然要曝光,那就真曝光,企业和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就该被晾晒于阳光下,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选择,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这是政府部门履行自身职责的体现,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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