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安徽省某厅因对申请人张某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未及时答复,被一审判决确认违法。据了解,这是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该院进行实体审理的首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
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
原告张某于2009年12月13日向安徽省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于审查意见书据称已经过省某厅审查同意,张某遂于2010年2月27日向省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省某厅于2010年3月1日收到该申请书。两个月后仍未答复,原告认为省某厅不作为,于2010年5月7日向国家某部申请复议。又因已过两个月的复议期,未收到国家某部的答复,其于2010年9月13日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省某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
法院经审查,发现国家某部已决定延长复议期,本案尚在复议过程中,遂作出行政裁定,认为原告在复议期间内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迟到的答复已构成违法
2010年11月30日,省某厅在复议期间作出答复。国家某部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省某厅在收到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处理,确有不妥。
2011年1月12日,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省某厅对其的申请逾期答复违法。
经法院审理认为,省某厅于2010年3月1日收到张某的申请,于2010年11月30日对其申请作出答复,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故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安徽省某厅逾期答复违法。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