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兴邦”案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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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超37亿,4万多人参与,39人获罪
亳州“兴邦”案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皖宣
兴邦公司法人代表吴尚澧等待一审宣判
一审公开宣判,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备受关注的“兴邦”公司案件,经过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4月2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宣判。对39名被告人,法院依法分别作出判决。

宣判:1人死刑,3人死缓,2人无期

被告人吴尚澧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石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廖开祥、王正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祥云犯集资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董正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玉梅、吴斌等9人十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新珍、程亮、孙兆胜等23人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查明:先推广土元,后上马“仙人掌”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尚澧、石峰、董正国等人设立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吴尚澧任法定代表人,董正国任公司经理,并在各地建立分公司及服务中心,经营蚂蚁、土元供种养殖、回收业务,但因养殖技术、市场销售等原因,公司经营效益不好。2000年,吴尚澧、石峰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即以推广土元养殖为名,以高利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投资土元养殖,签订土元寄养合同,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吴尚澧在电视上看到有关农业部引进“米邦塔”仙人掌项目的报道后,即与石峰、董正国等人协商决定上马仙人掌项目,并从海南购进仙人掌种片,先与农户签订自种回收合同,由兴邦公司销售给农户仙人掌种片,农户种植后,公司进行回收。后吴尚澧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土元寄养集资模式嫁接到仙人掌种植上,隐瞒农业部“优农中心”对仙人掌种植的预期效益分析为“菜用品种1.5年后才投产,种后第3年,亩产值可达2000元,种后第6年,投入的资金才基本可以收回”的真实情况,对社会宣传仙人掌每亩年产值达3万元左右;在仅种植一定规模、数量仙人掌供群众参观的情况下,与大量客户签订远远超过种植规模、数量的合同,由客户支付所谓的购种费和种植成本费,以兴邦公司代为种植、销售等名义支付高额返还利润,进行集资诈骗。2003年10月,被告人王正君进入兴邦公司,后被吴尚澧任命为财务总监并主持起草了五年期《仙人掌联合种植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客户每亩投资2.8万元,第一年不返利,第二年返还3万元,第三、四、五年每年各返还2.4万元,即五年共计返还10.2万元,公司另支付7%的业务提成。该合同出台后,被大规模推广适用。至2005年11月间,被告人吴尚澧、石峰、张燕、王正君、王玉梅等人主要以投资仙人掌联合种植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谋划:编借口换项目,疯狂诈骗集资

2005年11月,随着“锦绣大地”、“万物春”等非法集资案件的曝光和各地对非法集资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参与仙人掌种植集资的群众逐渐减少。吴尚澧、石峰等人为应对到期返款的巨大压力,借口原料积累完毕、转型产品生产,逐渐停止仙人掌种植集资模式,开始编造新的集资借口,变换新的集资项目,并通过提高返还利润和业务提成等方式,骗取群众集资款和诱骗群众参与转单,先后推出“全员营销”、“欧莎丽区域代理”、“万店工程”、“增资扩股”、“窖酒收藏”、“清欣片代理招商”、“涞水专家别墅楼”、“雨逅凉茶代理招商”等集资模式,继续进行集资诈骗。并先后在亳州、上海、深圳、河北、北京、黑龙江、海南等地购建绿邦生物工程公司、英雄坊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尚元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欧莎丽化妆品公司等20余家公司、企业,生产或委托加工少量但名目繁多的酒类、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作为虚假宣传的道具。

案发:大肆侵吞挥霍,24亿元未返还

2008年前后,兴邦公司现金返款数额急剧增多,为防止资金链断裂,吴尚澧与廖开祥等人预谋以海南房地产项目诱骗群众集资和签订转单合同,以延缓返款时间。经审计,兴邦公司本部通过海南项目转单高达17.3亿元,新集资款仅1.87亿元,大部分还被用于公司运转和返还一部分到期集资款,而实际上此时尚未返还的集资款本金已超过24亿余元,吴尚澧等人根本无资金进行所谓的海南项目开发,最终于2008年12月15日案发。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吴尚澧、石峰、张燕以年薪、董事费、住房补贴、股东分红等为名,私分集资款472万元,并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集资款供个人使用,还先后在亳州、北京、上海、海口等地使用集资款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数套,大肆侵吞、挥霍巨额集资款。张燕通过其控制的“虹满天华”、“汇视达”广告公司为兴邦公司发布广告,挥霍集资款达10059万元,从中非法牟利达1000余万元。

鉴定:4万余人参与非法集资37亿多

案发后,经安徽宝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截至2008年12月15日,全国先后有27个省、市、自治区4万余名群众参与兴邦公司集资,其中兴邦公司本部合计集资金额355743.18万元,共造成234629.21万元集资款未能返还;经上海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兴邦公司上海办事处共计非法集资15942.08万元,造成9670.55万元集资款未能返还。以上两项合计,兴邦公司共计非法集资371685.26万元,造成集资款244299.76万元未能返还。

2006年,被告人石峰利用其主管兴邦公司尚元国际小区房产开发项目之机,收受建筑商安徽鲁班建筑集团贿赂款人民币200万元。2007年,被告人孙祥云在主管兴邦公司日化用品广告业务期间,负责联系上海文基广告公司代理兴邦欧莎丽化妆品等广告业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白相红贿赂款人民币13万元。

审理:社会危害极大涉案39人一一获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尚澧、石峰、张燕、廖开祥、王正君、孙祥云、王玉梅、董正国、吴斌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石峰、孙祥云身为兴邦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李新珍、程亮、孙兆胜等23人均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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