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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缴保费“保单复活”规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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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缴保费“保单复活”规矩多

 

分期缴纳保费的长期寿险合同,投保人的保单缴费期限往往需要十年或二十年。在这么长的一段时期内,投保人难免可能会因忙于其他事务而忘记按时缴纳保费,最终可能导致保单“失效”。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因为一时疏忽忘缴保费,可以通过申请“保单复效”来挽回,但随之而来的各种“规矩”,不一定就会让你的保单继续有效。

案例回顾

李大妈遇到一件烦心事,一份10年前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失效”了。去年4月,由于疏忽,李大妈忘记把月缴的保费按时存到指定账户,6月份,李大妈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保险公司连续两个月无法从李大妈的银行账户上扣款。当时李大妈没把这事放在心上,今年过年才想起来。过了正月十五,李大妈来到保险公司询问当时给她办寿险的孙小姐。孙小姐劝她申请保单重新生效,即“保单复效”。随后,去公司办理手续,但因李大妈的身体体检不符合保险公司合同复效规定,复效申请被拒绝。

李大妈缴了10年的保单随之失效,只能领回现金价值。

案件分析

对于忘缴保费,法律上也有相关条文,根据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外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即是说,一般而言长期寿险产品,都具有“宽限期”,一般为60天。客户如果没有按时交费,可以享有这个“宽限期”。在此时期内出现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那么保险依然有效,保险公司会作出相应的赔付。一旦超过了保单交费的宽限期,保单就会失效。结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李大妈想“保单复活”的可能性很小。

律师解析

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杨丽丽律师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应按约定时间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及时提醒投保人交费,但由于李大妈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缴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这点保险公司是没有责任的。

另外,虽然法律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对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交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这种情况,专门规定了“复效”这一措施。但由于其体检不合格,必然导致其保险合同无法复效。因此李大妈只能领回现金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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