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在1年多时间内,10人或结伙或单独行动,先后制作、买卖及持有枪支10余支。日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等十名被告人涉嫌制造、买卖枪支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审理查明,自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郑某先后实施非法制造、买卖枪支6支、子弹3发;被告人刘某2009年间先后制造、买卖枪支5支、弹壳5发,非法持有枪支3支;被告人杨某2009年间先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3支;被告人崔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2支;被告人单某2009年间非法制造枪支2支;被告人王某、郇某、杨某2008年至2009年间非法买卖枪支各一起;被告人樊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
法院认为,该案刘某等10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郑某有期徒刑九年,崔某、杨某有期徒刑七年、五年,杨某、王某、郇某五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有期徒刑二年,樊某管制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