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民警“捞出”别人“搭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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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民警“捞出”别人“搭进”自己
因徇私舞弊、受贿获刑入狱
汪继春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自1985年以来,被告人任孚俊先后在马鞍山市公安局两个派出所任合同制民警,2006年4月被录用为正式民警。2006年6月,任孚俊被正式调入马鞍山市看守所工作。然而,4年后的他竟然会以被管教对象的身份进入看守所。

2008年6月18日,汪涛、谢勇亮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汪涛、谢勇亮的余刑均在1年以下,符合留在当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相关规定,故二人均被留在马鞍山市看守所执行余刑。

案件生效后,龙某便找到时任该市看守所管教民警的任孚俊,请求为汪、谢办理减刑,任孚俊答应给予他们关照并将此事告知了两人。

事后,为了能使汪、谢两人符合减刑要求中“获得三次以上嘉奖”、“定期书写思想汇报”及由管教民警指定其他罪犯出具“旁证”等条件,任孚俊利用其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10月至12月,先后三次将汪涛和谢勇亮作为嘉奖人员上报并均得到批准;2008年12月,在马鞍山市看守所申报下半年减刑人员过程中,任孚俊提名汪涛作为减刑对象,因为此时谢勇亮不在自己的管理号房内,其遂指使时任谢勇亮的管教民警严某为其提名减刑;此外,任孚俊在明知汪、谢没有任何“思想汇报”材料的情况下,其本人自行安排汪涛并且指使严某安排谢勇亮一次性补写了“思想汇报”材料,并分别按照定期书写的要求编写虚假的材料形成时间,同时让他们自行找罪犯为其出具“旁证”材料。

此后,任孚俊为汪、谢出具虚假的罪犯劳动改造证明材料,并将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材料予以申报,使不符合减刑申报条件的汪、谢得以申报减刑。

2009年1月14日、1月15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对汪、谢减去余刑,提前释放。

在办理汪、谢申报减刑的过程中,任孚俊先后2次收受龙某安排他人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除此之外,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任孚俊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看守所后勤民警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本单位食堂采购的过程中,收受食品供应商贿赂款共计现金人民币185000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任孚俊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申报减刑,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同时任孚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人员贿赂款共计现金185000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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