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栢景湾爆炸案”本周五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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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栢景湾爆炸案”本周五再审
被告人三点上诉理由要求改判无罪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记者昨日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合肥“栢景湾爆炸案”拟于本周五上午在该院二审开庭审理。

2010年12月13日下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对“栢景湾爆炸案”公开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韩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所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089088元。12月20日,韩某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提出三点上诉理由,要求二审对此案开庭进行审理,并改判其无罪。

不存在用天然气自杀。法院在判决书中写着,“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意图自杀,将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天然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分离,而造成天然气大量释放,并最终导致爆炸。”但韩某某在上诉书中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推定他实施了犯罪行为。“指控我破坏软管,我要看到证据,否则就不服!”

软管分离要重新鉴定。从开庭到判决,韩某某均认为,法院之所以能够推定其释放天然气,主要是依据鉴定人的分析结论。韩某某称,两位鉴定人既没有来庭审现场,更没有鉴定任何物证,仅凭公安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就作出分析意见,司法机关就作出了非正常分离软管的唯一人选就是自己的推论。韩某某还要求,二审开庭审理时,鉴定人出庭,对软管进行鉴定。

自己也是最大受害人。韩某某认为,事故的发生,燃气报警器没有报警是主要原因。为了挽回受损邻居的财产损失,韩某某请求法院判定非法报警器供应商及相关责任方共同承担受损邻居的损失。韩某某称,自己也和其他受害人一样,同样是爆炸事故的受害人,而且是事故最大的受害者,妻儿至今居无定所,靠在外租房度日。为此,韩某某在上诉状中也表示保留对开发商、小区物业等单位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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