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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为无名氏“做主”?法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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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为无名氏“做主”?法院说“不”
省高院:今后类似案件法院将不再受理
陶庆 周会娟 周正春 记者 雷强
 

流浪乞讨人员如因侵权行为导致伤亡的,以往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做法,就是民政部门作为其管理人可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月18日,枞阳县法院将枞阳县民政局代无名氏起诉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据了解,此案的审结将标志着安徽省以后类似的案件如由民政部门起诉,法院均将不予受理。

民政部门代无名氏主张权利

2006年6月22日,家住安庆市迎江区的朱某驾驶一辆拖拉机变型运输车,由枞阳县城驶往铜陵市,途经S103线116.7KM处时,与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该起事故经枞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枞阳县民政局认为,其作为流浪人员的管理者和本起事故中无名氏死亡后的具体事务代理人,可以代为主张权利,于是于2010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50000元。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枞阳县人民法院以往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以调解的方式,确认各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协议。

今后类似案件法院将不再受理

据了解,2010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明确规定了该种情形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根据省高院的通知,枞阳县法院认为,代为主张权利的原告应当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案死者身份不明,赔偿权利人不明确,枞阳县民政局与本案死者无名氏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3月18日,驳回了原告枞阳县民政局的起诉。

“民政局代起诉”模式合肥首创

目前,国家在无名氏因意外事故丧生,找不到亲属,该如何进行赔偿方面,尚无专门法律规定。全国范围内这种类型的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大都悬而未决。为解决这一国家性难题,全国各地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甚至部分地区由交警部门或检方直接充当原告,进行代起诉。

记者了解到,2009年5月8日、7月12日,合肥市蜀山区、包河区境内相继发生2起交通事故,2名流浪汉惨遭夺命。这两起交通事故本很普通,然而,这2起事件后来的走向,让合肥市民政保障系统受到全国关注。 2009年7月12日,长丰居民余长贵驾驶超载拖拉机,行至包河大道时将一中年流浪汉撞死。当年11月16日,包河区检察院向该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12月中旬,包河区民政局在该区检察院对余长贵提起公诉后,代流浪汉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审判,肇事方赔付26.8万,由包河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这开创了合肥市“检方督促起诉→民政局代起诉”模式的先河。这一模式后来被全国多地广为效仿。其后,贵州省民政厅等省外民政部门,专门来肥“取经”。

权益人20年内随时提起诉讼

找不到相关的权益人,民政部门又不允许代为行使权益,是否意味着在今后只要遇到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况,肇事者就可以免除民事赔偿的责任?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晓平。

“法律未明确授权就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的。”接受采访时,王晓平首先向记者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中“法律未明确授权”的含义。随后,其表示,法院今后不再受理由民政部门代为诉讼的类似案件,并不意味着肇事者只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最长是20年,也就是说,在20年内,只要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权益人出现,就可以索赔。”王晓平告诉记者:“民政部门代为诉讼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样,赔偿金的代为保管也是一个问题,怎样保管,没有权益人出现又该如何使用?”

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已经在我省法院正式适用,此举标志着民政部门代为诉讼将彻底成为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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