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欠款要不回来遂打官司,但仅仅因为一时大意,将被告的名字写错一字,原告不仅没要回钱而且最终不得不撤诉,白白赔进去千元诉讼费。
2008年4月,诺亚公司从奇峰公司处购买钢材货款总计10万多元,截至2009年7月1日,累计拖欠奇峰公司货款本金7万多元。2009年7月1日,经奇峰公司、诺亚公司与万某协商后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奇峰公司同意诺亚公司将7万多元的债务全部转让由万某承担。但万某一直未支付。奇峰公司一纸诉状将万某告上法庭,但其提交的债务转让协议中的被告万某名称是“万某爱”,而诉状中的名字却是“万某艾”。原告代理人通过核实发现确实写错了被告的名字,于日前提出撤诉,不得不承担了一千余元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