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我省3万孤儿将领到每人每月600元或1000元的基本生活费。”这一消息公布后,不少市民致电本报,询问相关政策。针对读者关心的一系列问题,记者专程采访了省民政厅副厅长周苏。
被收养孤儿不享受补助
“我收养了一个孤儿并办理了收养手续,不知道这孩子能否享受孤儿补助款?”市民汪先生打电话咨询。
“这种情况不能享受孤儿补助款。因为已经办理了收养手续,孩子就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收养父母就是这位孩子的监护人,应该履行抚养义务。”周苏解释说,根据有关规定,由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父母失踪或死亡证明后,并且未被人收养,其孩子便可被认定为孤儿,可以享受此项补助款。
代养孤儿可以享受补助
如果父母双亡,孩子由其亲人如舅舅、阿姨、爷爷奶奶来代养,这样的孤儿可否享受该项补助?
对于此问题,周苏表示完全可以享受该项补助,因为孩子没有被人收养,所以还是孤儿,尽管由亲人代养,但也可以享受到孤儿补助款。
未满18岁的孤儿才可享受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满18周岁的公民。”周苏介绍说。
据悉,社会散居孤儿如果想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费,应由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在福利机构生活的孤儿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批。
“集中供养的孤儿补助款直接发放到其所在的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补助款直接发放到其监护人手中。”周苏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