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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情况下,或可申请生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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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
12种情况下,或可申请生二胎

记者 俞宝强
 

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会议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安徽省价格条例(草案)》、《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内容进行审议,其中,很多市民所关注的问题在这里都可以找到“答案”。                               

计生条例:12种情况或可申请生二胎

12种情况可申请生育二胎,分别为: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12、大山区的乡镇,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关于未申领生育证生育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草案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在妊娠期前3个月内未申领生育证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不够合理,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虽然程序上不完备,但符合生育的实质条件,可以规定征收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但数额不宜提高。

此外还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

价格条例:关注低收入群体

昨日的会议听取了《安徽省价格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中,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护、法律责任等都有所修改。

在报告中,值得关注的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增加更多有关民生方面的内容,并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临时价格补贴。草案修改二稿也据此进行了相关修改,“制定、调整与城乡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采取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

诉讼法律监督:手段更具“刚性”

昨日上午9点,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决定”的发布,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法律监督,使监督手段更具“刚性”。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张国安指出,从决定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最迟应在今年8月份以前,出台各方面具体实施意见。希望省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三家协商,尽早拿出一致意见,供全省执行。

农村公路条例:建、养、管并重

昨天下午的人大会议还听取了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胡冰关于《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条例”填补了我省村道养护、保护主体不明确的立法空白。规定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燃气管理条例: 管道燃气延伸“二环”外

在合肥,那些曾经地处“郊区”的市民,以后也将可以用上管道燃气了。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2010年12月9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1次会议,通过了《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修改稿。修改稿扩大了合肥市管道燃气规划范围,将管道燃气和管道天然气的建设范围从“二环以内”拓宽至“市区建成区”。该《条例》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随着合肥“大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燃气使用范围仅限定在“二环”以内,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实际,《修改稿》将决定在更大范围内普及管道燃气和管道天然气。因此,将最终修改稿改为:“市区建成区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并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和有使用燃气需求的工业、商业项目,应当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据悉,市区建成区包括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等二环路以外的相关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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