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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公议” 行政处罚 是公正执法的“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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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公议” 行政处罚 是公正执法的“大参考”

左崇年
 

15日下午,合肥市进行了兔年春节后行政执法第一次群众公议,9位群众公议员对合肥康桥微创专科医院和合肥东方医院的违法案件进行公议。最后,公议代表宣读公议结果:同意对康桥微创专科医院的处罚意见,否定了对东方医院的处罚意见。看来,新年第一场群众公议,就擦出了“火花”。(本报昨日9版报道)

闻之,令人耳目一新。事实上,“群众公议”是引进了西方“陪审团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加以改进的一种方式。行政执法,内部研究决定,这是政府部门多年来的工作方式。被处罚对象即使不服,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然而,由于行政执法的“行政性”与被处罚对象的“私性”的利益博弈,造成行政处罚普遍性的“硬伤”,往往伤害的是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群众公议” 行政执法,对于行政处罚,政府部门不再自说自话,公众不再袖手旁观做行政处罚的“看客”。公众参与公共行政,畅所欲言,政府侧耳倾听。行政处罚不仅仅是政府对行政行为,处罚的结果也不仅仅是告知处罚对象,公众为公共事务把关这是法制的进步,回归了以人为本的理性。群众公议行政执法,无异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约措施和监督方式。他们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和决策,必然会把社会公众普遍感受引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民主性,有效保护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群众公议行政执法,看起来只是对处罚结果的评议,其实也是对执法过程的评议、参与和讨论。以往的行政执法中往往都是行政执法者唱“独角戏”、“一言堂”,如今,群众公议各种意见充分发声,通过群众的议案议事有助于执法部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使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处罚结果更加贴近社会的共同心理。

行政执法群众公议使行政处罚案件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群众的评判与监督,增加了执法的透明度,对于“钓鱼执法”等违法执法起着积极地监督作用。群众公议使行政执法思路拓宽了,公平公正执法多了些底气和理性,有利于处罚结果的合理性、执法结果的合法性、治理结构的联动性。虽然群众公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最终结果,但群众公议则为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提供了决策的“大参考”。在阳光下运行,既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又能使执法人员有了监督制约的“紧箍咒”,从而使行政处罚更具严肃性和理性的人性化执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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