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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受委屈”可跟工会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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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单位“受委屈”可跟工会说说

记者 俞宝强
 

星报讯 昨日上午,合肥市人大召开《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从今年3月1日起,除了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可以盯着这些“黑心老板”外,还将多一双工会监督的“眼睛”,并有“先斩后奏”的权力。

工会监督内容全

据了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还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对工会组织如何行使知情权、调查权、建议权没有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工会监督的可操作性不强,监督乏力。因此,合肥市决定制定《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条例”要求工会组织要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员,对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等;劳动报酬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对劳动保护、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处理等;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等。

据合肥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从法律层面上提出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这在全省还是首次。就是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做到这一点的城市也不多。

监督遵循5个程序

据悉,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将遵循立案、调查、处理、督促、结案五个程序。

立案。“条例”规定,工会对举报或者投诉即时进行登记并审查,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之日3个工作日内立案。

调查。对已经立案的,应当及时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调查意见。

处理。经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督促。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答复的,相关工会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有关行政部门在收到监督建议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结案。对举报或者投诉的案件,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或已作出处理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合肥市总工会主席叶和章介绍,合肥市总工会将创建市级职工劳动纠纷投诉调处中心,这个中心设在和平路曙光电影院二楼,将从3月1日起正式运行。如果监督员不想跟老板正面冲突,可以向投诉调处中心反映问题,同样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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