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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老族”入法 纯粹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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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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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
“啃老族”入法 纯粹多此一举

苗蛮子
 

近日,江苏老年法拟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成年子女“啃老”,老年人可拒绝子女经济资助要求,子女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财物。老人自愿给予经济帮助不触犯该法条。(1月21日《扬子晚报》)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琐事,一地鸡毛,将“啃老”这种“家务事”,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规定,其效果能有多大是值得怀疑的。血脉相通,亲情相连,当子女开口寻求父母帮助时,尤其是在“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面前,又有多少父母能忍心坐视子女的需求而不管?

即便如江苏《老年法》修改稿所规定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对违反这一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事实上完全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而构成犯罪所要担负的刑事责任,在我国汗牛充栋的法律条文中也有明文规定。

可见,将“啃老族”入法,纯粹是多此一举。法律法规叠床架屋,而效果又有限,则无疑是在浪费法律资源。子女“啃老”毕竟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实在犯不着用立法去干涉,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期待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道德领域的事情,很容易陷入立法万能的误区。

消极、恶意的“啃老族”毕竟只是少数,一方面归因于吃苦耐劳、自强不息这种精神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与如今社会上不劳而获、骄奢安逸的风气有关。可见,“啃老”现象不仅仅是家庭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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