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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电子眼”侵犯群众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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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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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电子眼”侵犯群众隐私?
我省“电子眼”系统管理有望立法
记者 王涛
 

星报讯 社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就是群众口中的“电子眼”,“电子眼”该由谁来建、谁来用,如何避免侵犯群众隐私?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科技处获悉,为了解决相关问题,我省社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立法草案已被省政府法制办列为立法论证类项目,今年有望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据了解,新法将对不允许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作出规定,宾馆房间、学生宿舍等不属于公共场所的地方不允许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否则就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同时,金融机构、重点要害单位等场所必须强制安装监控。此外,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立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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