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转让划定“四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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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立规
信贷转让划定“四禁”

 

12月7日 ,记者获悉,银监会于上周末以急件形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层要求转让信贷资产应该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在前期明令禁止拆分性贷款转让之后,此次《通知》再次重申信贷资产转让须遵守整体性原则,并细化了四类信贷转让禁区。

《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即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严防粗糙版资产证券化

尽管北京、天津等地有了场内的信贷资产转让,但目前来看,场内信贷资产转让规模尚小。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仍大多在协议状态下完成,多为“一对一”的谈判交易,缺乏公信力和市场环境,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

“早在11月,银监会就曾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贷款转让的潜在风险。”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监管层对拆分性贷款转让尤为警惕。在监管层看来,拆分性贷款转让其实质是无监管、无约束的资产证券化粗糙版,只能对风险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通知》在信贷资产转让遵守整体性原则上着墨颇多,要求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

具体来看,《通知》列出四类不能容忍的禁区: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对于银团贷款,《通知》要求,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与此同时,监管层还要求,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信贷转让有利于调节信贷结构、规模,增强银行信贷资产流动性。”一位大行资产管理部人士表示,限制资产回购令银行通过腾挪信贷资产、修饰考核时点上的财务数据失去了操作空间。

理财资金禁购信贷资产

“一般而言,大银行向小银行、农信社转让信贷资产,而大中型银行风控能力普遍好于小银行、农信社。”业内人士表示,若在借款人、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信贷资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针对此情况,《通知》明令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

为了保证受让方能全面把控风险,监管层还要求,转出方应当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通知》还要求,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转出方和转入方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没有落空。如此一来,转让信贷资产实现了风险的无缝对接。

《通知》最后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银监会此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曾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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