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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充分限权能让司法更具公信力
3上一篇 2010年11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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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充分限权能让司法更具公信力

杨涛
 

据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

西方社会有一句法谚称“正义要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说的是即便正义的判决,如果暗箱操作,也会被人们认为不正义。所以对于普通民众甚至当事人来说,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有赖于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辩论和审理程序,要让他们充分参与其中,阐述自己的理由,并看到自己的理由受到认真的对待。

譬如说,去年12月21日晚,湖南省湘南监狱狱警王以刚以在押犯人江德连不服管教为由,对其实施殴打致其死亡。11月22日,王以刚因犯故意伤害罪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被判14年。故意伤害罪最高刑可判处死刑,且王以刚虐待被监管人员达6人8次之多,情节特别严重,何以判处为14年?检察机关认为王以刚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及多个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这理由也为法院所采纳。问题是,作出如此从轻判决,检察机关具体分析了理由、提出了量刑建议吗?而法院组织了专门的量刑程序吗?让受害人的一方参加辩论了吗?

长期以来,我们的审判只在定罪上打转转,庭审中只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展开调查与辩论,而量刑似乎却可有可无。

量刑的随意遭人诟病,判决的不公遭受质疑。核心的问题在于,司法机关习惯剥夺和限制他人的权利,却不习惯于限制自己的权力。限权让自己处于民众的监督之下,让他们感觉不舒服。

量刑规范化的改革,就是司法机关自上而下的自我限权的第一步,通过设立专门的量刑程序和加强判决时对于量刑的说理,让法院量刑的权力受到制约,要在当事人和民众的目光下规范量刑;通过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进行监督与制约,人们可以通过量刑建议书,看到检察机关是否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是否有意无意地偏袒一方当事人。

一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就是权力不断被关进笼子的历史,同样,司法文明与进步,也需要不断对司法权力进行限制,置于民众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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